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对纳入名录管理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人,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设置档案,根据需要设立专用保管场所。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