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权归属和管理需要,确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