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不得污损、破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