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价值和现实状况,合理划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