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提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建议名单,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史志研究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报批、公布。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地理位置等内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