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普查、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