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调查结果,提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建议名单,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史志研究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编制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名录需要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报批、公布。
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地理位置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