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提出修改、实施和管理;(二)村庄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三)村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批准、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建立村庄规划和建设档案;(五)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