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本村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鼓励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村民协商议事机制,对村民建设行为进行自治管理。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