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以及村庄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