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登记作为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