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使用村内集体建设用地,落实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村民建设住宅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村民建房承诺退出宅基地,应当建立奖励和约束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