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宅的;
(三)因原住宅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征用且无安置或者补偿的;
(四)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