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重点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村民委员会发现本村行政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鼓励村民个人向监管单位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