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村庄建设行为:

(一)以虚假资料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村庄建设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