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