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