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