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第二十五条有效住宅建设完工后,村民应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住宅用地和规划情况进行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实意见;经核实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