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村民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核实意见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持建设住宅的批准文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实意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当按照承诺拆除旧住宅,将旧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方可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办理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一并办理旧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