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在基础施工(打地基)等重要环节,对村民住宅建设遵守定位放线、施工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现场巡查,形成检查记录。

建设住宅的村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现场巡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