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二条有效采取下列措施盘活利用宅基地:(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二)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三)督促集中安置、异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及时退回原宅基地;(四)依法可以盘活利用宅基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