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第十三条有效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实际,可以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要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