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放线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用地、规划核实的;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监管治理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