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