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