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在线监管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