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审批,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