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所需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免费提供村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