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格用地审批,统筹安排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村民建房的合理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开垦或者复垦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