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原有宅基地,除依法不得拆除旧房的情形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收回:(一)已经异地新建住房的;(二)已经享受政府安置的;(三)住房已经灭失且宅基地使用权人已经死亡的;(四)依法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