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下列原有宅基地,除依法不得拆除旧房的情形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一)已经异地新建住房的;

(二)已经享受政府安置的;

(三)住房已经灭失且宅基地使用权人已经死亡的;

(四)依法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