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建设住房遵守宅基地定位放线、建筑风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督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建房村民、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