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依法不得拆除的情形外,村民原址改建住房的,应当在入住新房后六个月内拆除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原有住房;异地新建住房或者已经享受政府安置的,应当在入住新房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