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与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除依法不得拆除的情形外,村民原址改建住房的,应当在入住新房后六个月内拆除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原有住房;异地新建住房或者已经享受政府安置的,应当在入住新房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