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选址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周边建筑控制区;(五)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管理范围;(六)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村民建设住房,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