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住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周边建筑控制区;

(五)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设施管理范围;

(六)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住房的其他区域。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避开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地下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