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住房建设设计方案;

(五)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