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选址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建设住房,尽量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落实耕地补充措施。禁止以任何名义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禁止以任何名义买卖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住房。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