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九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林地的,应当办理占用林地许可。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