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房申请和审批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现场踏勘。通过全面审查,对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