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保护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好上级补助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革命旧址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