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旧址。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办理时间和反馈机制等。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