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旧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革命旧址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