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革命旧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革命旧址本体安全和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保持和呈现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