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建设污染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