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旧址或者在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革命旧址环境和氛围活动的,有关保护单位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区)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