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