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列入保护名录的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给予奖励或者补助的,人民政府应当与革命旧址所有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