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革命旧址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实际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革命旧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第四类的革命旧址,应当事先征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革命旧址全部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对确实不能实施遗址保护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文献、图片、物品等,做好档案登记工作,设置纪念标志。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