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革命旧址实施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保护工程的,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的革命旧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工程。属于第四类的革命旧址,可以在有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适度进行基础设施改造,根据需要添加适合生活要求的必要设备和设施。有关部门与所有权人或者保护管理责任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革命旧址的保护工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